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入会须知

发表时间:2017-09-08 15:36

第三章会员

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单位会员:

(一)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;

(二)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,承认本章程并自愿参加本协会的企业。

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团体活动。

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为协会正式会员,未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为协会准会员。

个人会员:

加入本协会的企业、团体、相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及其业务人员。

个人会员一经入会即为本协会正式会员。

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《章程》;

(二)有自愿加入本团体意愿的;

(三)具备本章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。

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考核讨论通过的;

(三)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;

(六)为本团体活动提供方便,会员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;

(七)自觉成为诚实守信的宣传者、倡导者和执行者。

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
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收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以下之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(一)违反本章程,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,或情节严重的;

(二)有合同欺诈行为,被查处的;

(三)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、吊销营业执照的;

(四)其他有悖本章程规定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
被除名的企业四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团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