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入会须知发表时间:2017-09-08 15:36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单位会员: (一)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; (二)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,承认本章程并自愿参加本协会的企业。 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团体活动。 已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为协会正式会员,未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为协会准会员。 个人会员: 加入本协会的企业、团体、相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及其业务人员。 个人会员一经入会即为本协会正式会员。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拥护本团体《章程》; (二)有自愿加入本团体意愿的; (三)具备本章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。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 (二)经常务理事会考核讨论通过的; (三)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 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 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材料; (六)为本团体活动提供方便,会员之间开展互帮互助活动; (七)自觉成为诚实守信的宣传者、倡导者和执行者。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收回会员证。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以下之一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 (一)违反本章程,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,或情节严重的; (二)有合同欺诈行为,被查处的; (三)被政府有关部门注销、吊销营业执照的; (四)其他有悖本章程规定,造成恶劣影响的。 被除名的企业四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本团体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