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经费缴纳与管理办法发表时间:2017-09-08 11:54
第一条 根据《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章程》和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[民发(2003)95号]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莆田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协会会员按下列标准缴纳会员费: (一)获得市级以上“守重”称号的会员企业收费标准:500元/年。 上述收费以参加一次“守重”评选活动收取(两年评选一次)。 (二)一般会员收费标准:自愿加入“守重”协会但还未获得称号的企业每届收取:500元; (三)担任协会组织职务的企业会员另收取会员费,收费标准为: 1、会 长:10000元/年; 2、常务副会长:3000元/年; 3、副 会 长:2000元/年; 4、理 事:1000元/年; 5、会 员:500元/年。 (四)本协会如有重大活动,各会员可自愿赞助或捐赠。赞助或捐赠的款项可作为当年度会员费。 第三条 会费交纳办法 (一)会员费两年一次性缴纳,汇入本协会账户。 (二)本市各县、区、管委会会员的会员费由协会统一收取,汇入本协会账户。 (三)新入会的会员,接到入会通知后,及时缴纳会员费。 (四)担任协会组织职务另收取的会员费在当选时一次性缴纳。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(一)会员费收取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印(签)制的协会团体会费收据。 (二)会员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 (三)会员费的管理严格遵守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主要用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宣传,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培育、推荐、审核、网上公示,开展业务培训,法律咨询,为会员提供服务,协会专(兼)职人员的工资,保险,福利,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等,较大笔开支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书面审议通过。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,每年向常务理事会,理事会报告一次,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通报,接受监督。 第五条 附则 (一)会员退会,除名的,会员费不予退还。 (二)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(三)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市社团办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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